2016年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的公告
2016年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的公告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2016年四川省直机关和地税、国税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面试资格复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人员范围
根据考生笔试折合总成绩(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 +笔试加分),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笔试中有缺考科目和有违规违纪情况者不得进入面试资格复审),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资格复审时间:2016年7月2日至7月3日(9:00—17:00)。
资格复审地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成都市滨江东路266号)。资格复审地点及乘车方式见附件2。
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应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7月6日17时前按考生《报考信息表》上所留联系电话,直接通知递补考生参加资格复审,因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导致不能在7月6日17时前递补参加资格复审的,按规定视为自动放弃。
放弃资格复审者,须填写《放弃资格复审的声明》(详见附件3),并由本人签名,于2016年7月2日17时前发送扫描件至scgsrsc@126.com。
三、资格复审应提交的资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2016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1份(贴上照片)。
3.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限户口或生源报考职位的考生须提供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户口在就读学校的,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入学前户籍证明)。
5.报考“康定市事业编制人员”或“泸定县事业编制人员”职位的,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为事业编制人员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报考“在川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职位的,须提供关于其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协议、服务年限以及服务期的现实表现、服务期满的考核结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项目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应提供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应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社工人才百人计划”项目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社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7.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或学生证上专业及学历层次等信息不全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学历层次和专业等情况证明)。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本人工作证(无工作证的提供工作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4),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5),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上述材料查验后原件退还,复印件不再退还。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出所提供材料和资料缺乏真实性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招录要求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取消面试及录用资格。
四、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1.资格复审须考生本人到场,如考生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的,应由考生事先联系并提供委托书(详见附件6),由委托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按上述要求代为进行资格复审。
2.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签字领取面试通知书,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见面试通知书。
3.考生在资格复审时应遵守审核单位纪律要求,服从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4.请考生保持《2016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中填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工作人员及时联系。考生的联系方式等如有变化,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五、其它未尽事宜以四川省公务员局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8-86655001(电话) 13551891750(移动电话)
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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