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下月施行 作弊永不录用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获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任何破坏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考试作弊行为“零容忍”。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进行了细化。如在报名环节,办法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在体检环节,办法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办法还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还规定,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视情形记录5年或者长期记录。比如,办法规定,抄袭、协助抄袭的或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而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则将长期记录。
“新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明确了雷同答卷的处理程序。”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此外,在公布办法的同时,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同时公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的样式文本,其中明确“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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